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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承诺考上985奖30万 未兑现被起诉!

发表时间:2023-07-06 22:13:30 来源:个案说法

张敏

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

高级合伙人、主任律师


【资料图】

采访对话

方弘:招生简章上写明“高考考入985、211、‘双一流’高校的,学校给予5-30万奖励”。但是并没有和学生签订合同,这样的宣传语对学校有约束力吗?

张敏律师: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一方要约,一方承诺的方式,同时,也可以通过要约邀请去让他人来向自己发出要约。

讲要约邀请之前,先简单讲一下什么是要约,要约,又称发盘、出盘、发价、出价、报价等,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。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发端,无要约,即无承诺,也既无合同。要约与承诺是相互对应关系。二者兼具,构成合同成立的闭环。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,受领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。比如我是水果店老板,问你可要买我的苹果并报价,这就是发出要约,而你表示购买,这就是承诺,由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。

而要约邀请,又称要约引诱,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

《民法典》规定了常见的几种典型要约邀请形式: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招募说明书、寄送的价目表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。而生活中还有其他非典型的要约邀请,比如:

(1)刊登于媒体上的挂牌出让公告;

(2)产权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;

(3)经营者对其商铺招租的招商手册;

(4)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;

(5)职业院校发布的招生简章;

(6)饭店里的菜单。

像本案中,学校向应届的毕业生们发起要约邀请,学校所表达的意思是,同学们,来我这儿读书,三年后,只要你能考上985或者211,就能拿走5-30万。那么当王同学看到这个邀请并觉得学校开的条件不错,愿意加入该学校就读的时候,王同学的这个行为就属于向学校发出正式要约,后来学校同意录取王同学入学,就意味着学校对王同学的要约作出了承诺,双方的合同便成立生效了,因此学校的宣传对学校当然有约束力。

方弘:小王要求学校给予奖学金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?

张敏律师:学校与学生之间已经形成实质合同关系,对于学生的诉请,法院应当酌定支持。

方弘:小王能够获得多少奖学金?

张敏律师:学校承诺的金额为五到三十万,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综合考虑学生考上985的自身原因与学校贡献等因素予以酌定,但因学校承诺的是一个费用区间,并且没有明确什么情况下支付多少奖励,因此法院出于保守以及相关因素的考量,按最低5万元支持是合理的。

方弘:招生院校为了抢夺生源,会推出各种福利优惠政策,是否只要有类似的承诺都必须履行?

张敏律师:一般都要履行,但是这毕竟是一种赠与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63条规定,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时,赠与人享有撤销权;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时,也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,当然,后面这两种情况比较少见,所以一般都是要履行的。

结语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,小王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,小王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。关于给付金额,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,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,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,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,故综合全案考量,判决该中学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。

对学校而言,生源的竞争也不能光凭经济实力,更要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质量,正所谓身教大于言教,对教书育人的学校来说,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学生树立好的典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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